19.關於地上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上權人應自己使用收益土地,不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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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1)
(A)(參考啟澂:地上權人【得將地上物或地上物連同土地一併出租】) 民法第443條 Ⅰ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B)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關於地上權效力) Ⅰ(1)基地出賣時,【①地上權人】、【②典權人】或【③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2)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C)民法第834條(關於地上權效力)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D)民法第838條(地上權移轉登記)(權利之讓與)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