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包含16歲以下行為人合意/...
« 性騷擾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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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校園性侵害、騷擾或霸凌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性騷擾:未達侵害程度,性別歧視言語或行為
性霸凌:非屬性騷擾,貶抑、攻擊、威脅言語或行為
19.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當發生下列哪些事件時,教師應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