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教師法》之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 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 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何種處分?
(A)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B)暫時予以停聘
(C)終局停聘
(D)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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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8), C(27), D(7), E(0) #3910180
統計: A(8), B(58), C(27), D(7), E(0) #3910180
詳解 (共 3 筆)
#7395272
本題關鍵在於:
- 已經查證屬實 → 不是調查中的案件。
- 未達解聘程度,但有停聘必要 → 適用第18條。
- 第18條的處分名稱是 「終局停聘」(停聘6個月至3年)。
容易混淆的是:
- 當然暫時停聘 → 《教師法》第21條,例如被通緝、羈押、受徒刑執行中等情形。
- 暫時停聘 → 《教師法》第22條,通常是教師涉嫌特定違失行為,案件尚在調查或審議中時的暫時措施。
- 終局停聘 → 《教師法》第18條,違失行為已查證屬實,但未達解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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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934
答案解析
依據現行《教師法》第 18 條規定: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此處分即稱為**「終局停聘」**)。
解題關鍵在於:案件已經「查證屬實」(代表非調查處理階段的暫時性措施),且「未達解聘程度但需停聘」,因此給予實質且定期的處分(終局停聘)。
容易混淆的概念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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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教師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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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教師涉及嚴重刑事案件或特定事由(如被通緝、羈押、受徒刑執行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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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不需要經教評會審議,依法「當然」直接暫時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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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暫時予以停聘(《教師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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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教師涉嫌性平案件或重大違失,案件仍在調查或審議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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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為了保護學生或維持調查順利,在結果出來前採取的預防性/暫時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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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續聘(《教師法》第 16 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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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教學不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於聘期屆滿時不予續聘,屬於終止聘約的處分之一,非屬「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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