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其投資方式除買賣取得所有權外,亦可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
(A)利用權
(B)地役權
(C)地上權
(D)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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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115), D(116), E(1) #160147

詳解 (共 1 筆)

#603978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台財保字第0920709902

保險業資金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以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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