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短線交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進同一公司之普通股,賣出特別股,亦構成短線交易
(B)短線交易的期間為三個月
(C)短線交易獲得利益之計算方式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D)證券交易稅得自短線交易所得利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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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504), C(50), D(58), E(0) #939428

詳解 (共 2 筆)

#1634646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對公司上市之股票,於取得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六個月內再行買入,因而獲利者,公司應請求將利益歸於公司。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以致公司遭受損害,對公司付連帶賠償責任。

請求權期限: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價值之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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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679
短線交易的時間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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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85710
未解鎖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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