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縣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縣政府列席說明之人員,不包括..-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嚕嚕米不是河馬 高二下 (2021/04/19)
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第 48 條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選項D「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並非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
4F
|
5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