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很多XX員都有
§53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