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之操縱股價行為,其刑事責任為何?
(A)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C)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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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8), B(43), C(22), D(15), E(0) #2448144
統計: A(848), B(43), C(22), D(15), E(0) #2448144
詳解 (共 3 筆)
#5033488
操縱股價3-10年 1千萬到兩億(貴到想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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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407
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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