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擔任某政府機關興建工程之標案所遴選之評選委員,與乙公司負責人A約妥,在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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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7/22)
公務員貪污,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列出很多種罪名,每種罪名都跟非法得到錢財或者其他不法利益有關,像偷竊或者侵占公用或公有財物、建築或者經辦公用工程、購買辦公器材物品從中浮報價額、數量或者收取回扣、收受賄賂等等行為,每一種犯罪行為的處罰,刑度幾乎都較圖利罪為重,最低的也是相等。因此在適用上要先注意到這犯罪行為是不是符合了其他特定犯罪的罪名,必須沒有其他特定的罪名可以適用,才能論處圖利罪。所以圖利罪可以說是貪污犯罪中的補充規定,別的罪名都不能符合,千萬別先高興,還有圖利罪在等著伺候呢? 圖利罪的犯罪結構要件中,沒有規定須要圖利到手方能成立,只要有圖利的行為,犯罪就可以成立,所以圖利罪在理論上是沒有未遂犯的問題。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3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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