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甲意圖販售獲利而偽造大量台北捷運悠遊卡。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一九五條偽造通用貨幣罪
(B)第二○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C)第二○一條之一偽造信用卡等電磁紀錄物罪
(D)第二○三條偽造船票等往來客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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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73), C(1082), D(59), E(0) #269548
統計: A(21), B(173), C(1082), D(59), E(0) #269548
詳解 (共 2 筆)
#564950
| 第 201-1 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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