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 章程中並未有任何關於轉投資之規定。A 公司於投資 B 食品有限公司 2,000 萬元後,再以股東會決 議投資 C 股份有限公司 2,500 萬元。今 A 公司擬投資 D 股份有限公司 100 萬元。以下是否需經股東 會決議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本次投資金額未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B)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前次投資 C 公司時已有股東會決議
(C)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轉投資依法皆須由股東會決議
(D)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總投資金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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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高登 高二下 (2019/12/09)

轉投資 累積 計算

3F
idd322 幼兒園下 (2020/06/03)

赫p1-18

4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8)

公司法 第 13 條

1.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3.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6.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5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