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關於有犯罪之習慣而犯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B)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C)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屆滿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許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不得逾3 年
(D)強制工作執行期間得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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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95), C(57), D(58), E(0) #269577

詳解 (共 2 筆)

#2687339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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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963

第90條

I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II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III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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