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研判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阿摩線上測驗
10F 113教師檢定衝刺 國一上 (2024/05/14)
特教法規修法囉!
所以本題的A 「其優眼視力 0.3,視野 50 度,故該生可研判為 「視覺障礙」」,在修法過後就可以選囉!
(修法改成優眼視力未達0.4)
因此答案應該是A B
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
11F GOGO SE 國二上 (2024/05/14)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26 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查看完整內容 |
12F 要加油 高一上 (2024/05/27)
根據民112修法
29.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研判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甲生,9 歲,經最佳視力矯正後,其優眼視力 0.3,視野 50 度,故該生可研判為 「視覺障礙」 視障鑑定基準:1.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4(舊法是0.3) 2.兩眼視野皆為20度以內 3.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作業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證 檢查,綜合研判之。 根據新法,甲生為視障;根據舊法,甲生不是視障(B)乙生,3 歲,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 500 赫、1000 赫、2000 赫聽閾平均值 為 24 分貝,故該生可研判為「聽覺障礙」 聽障鑑定基準:1.純音聽力優耳500 1000 2000 4000赫茲聽閾平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