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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中等學校◆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中等學校教育原理與制度)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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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AYang 高三下 (2019/03/13)
整理: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遷調或介聘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資遣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資遣《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看完整詳解
16F
momo20120629 大二上 (2022/05/26)

因為沒有違法,所以不會是解聘,但是無法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此處的不適任是指身體衰弱因素所造成,非工作能力或是違法犯紀,所以可以理解是資遣。

17F
亨利 (2023/05/20)

64687deb992c6.jpg#s-598,154整理如上!!

18F
nuyiy 高一下 (2024/05/28)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遣散:
一、因係、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合且無其他工作可調;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