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民代表大會主席與副主席,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產生?
(A)分別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
(B) 分別由鄉(鎮、市)民代表互選產生
(C)分別由鄉(鎮、市)民代表互選出二人後,報請縣政府各遴選其中一人產生
(D)主席由鄉(鎮、市)民代表互選產生,副主席由主席指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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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52), C(20), D(88), E(0) #197997

詳解 (共 1 筆)

#500810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I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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