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密通訊自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人民的通信函件,不受政府非法攔截
(B)郵電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事情者,應嚴守祕密
(C)人民的電信電話,不受政府非法監聽
(D)人民有使用大眾媒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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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731), C(113), D(4183), E(0) #198000
統計: A(125), B(731), C(113), D(4183), E(0) #198000
詳解 (共 3 筆)
#443787
言論自由-人民有使用大眾媒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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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密通訊自由: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
所謂通訊,是指以書信、電報、電話等方法,同別人傳達意思的行為。依此,憲法第十二條的祕密通訊自由,則是指任何人對於這種傳達意思的通訊內容,不可加以刺探、窺視或竊聽而言。
憲法之所以保障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是因為人既然生存在社會團體之中,就免不了有各種活動和接觸,而這些活動與接觸,往往都是以通訊作為聯繫的方法。並且通訊的內容也多有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情形,如果法律上對通訊的自由不加以完善保護的話,那麼人民在通訊時,必定會感到緊張、惶恐,害怕自己的私生活被他人所竊知。甚至,歹惡之徒更會利用這種機會獲得別人生活上的隱私或祕密,進而實行恐嚇、敲詐、勒索等行為。如此一來,人民的生活、財產還有什麼保障可言
我國現行刑法為加強自由權的功能,確定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權,特別在第三百十五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保護祕密通訊自由約具體規定。
有些學校的訓導人員或老師,常常以「管理」為理由,拆看學生的信件,當學生提出抗議時,還表現出一副理直氣壯、理所當然的樣子。其實,除了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有保護及教育之權利義務」,在此保護和教育的範圍內,可以干涉他們的通訊自由之外,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擅自拆開他人的文書或信函。
也有的父母對子女的家教很嚴,凡是子女往來的信函都逕自開拆,如果孩子表示不滿,他們就會拿「父母」的權威來鎮壓,在他們的觀念裏,總認為孩子是我生的,看看他的信有什麼不可以? 其實,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就可以單獨享受法律上的權利,負擔法律上的義務; 祕密通訊權也是權利的一種,當然也應該受到他人的尊重----包括父母在內。這是在適用時必須注意的。
(資料來源: 工商家庭實用法律百科全書,臺北: 怒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7。)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
所謂通訊,是指以書信、電報、電話等方法,同別人傳達意思的行為。依此,憲法第十二條的祕密通訊自由,則是指任何人對於這種傳達意思的通訊內容,不可加以刺探、窺視或竊聽而言。
憲法之所以保障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是因為人既然生存在社會團體之中,就免不了有各種活動和接觸,而這些活動與接觸,往往都是以通訊作為聯繫的方法。並且通訊的內容也多有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情形,如果法律上對通訊的自由不加以完善保護的話,那麼人民在通訊時,必定會感到緊張、惶恐,害怕自己的私生活被他人所竊知。甚至,歹惡之徒更會利用這種機會獲得別人生活上的隱私或祕密,進而實行恐嚇、敲詐、勒索等行為。如此一來,人民的生活、財產還有什麼保障可言
我國現行刑法為加強自由權的功能,確定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權,特別在第三百十五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保護祕密通訊自由約具體規定。
有些學校的訓導人員或老師,常常以「管理」為理由,拆看學生的信件,當學生提出抗議時,還表現出一副理直氣壯、理所當然的樣子。其實,除了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有保護及教育之權利義務」,在此保護和教育的範圍內,可以干涉他們的通訊自由之外,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擅自拆開他人的文書或信函。
也有的父母對子女的家教很嚴,凡是子女往來的信函都逕自開拆,如果孩子表示不滿,他們就會拿「父母」的權威來鎮壓,在他們的觀念裏,總認為孩子是我生的,看看他的信有什麼不可以? 其實,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就可以單獨享受法律上的權利,負擔法律上的義務; 祕密通訊權也是權利的一種,當然也應該受到他人的尊重----包括父母在內。這是在適用時必須注意的。
(資料來源: 工商家庭實用法律百科全書,臺北: 怒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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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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