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法律位階所要規範之事項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則該法之名稱通常為何?
(A)臨時條款
(B)法
(C)要點
(D)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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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92), C(116), D(1418), E(0) #3428231
統計: A(301), B(92), C(116), D(1418), E(0) #3428231
詳解 (共 7 筆)
#6392939
若法律位階所要規範之事項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則該法之名稱通常為何?
(A) 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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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條款」是憲政史上的特殊產物(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非法規常用名稱,且已廢止。
(B)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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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用於規範 全國性、普通性、長期性 事項(如《民法》《刑法》),與題幹所述特性不符。
(C)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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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屬行政規則(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位階低於法律,非法律名稱。
(D)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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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專用於 地方自治、特殊領域或臨時性立法(如《澎湖縣公共債務管理條例》),符合題幹「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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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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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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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條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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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條例》(臨時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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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654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所立的「法」是指何物?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見法律可包含法、律、條例、通則四種。關於彼此分類大致標準如下:一、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二、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三、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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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書籍等的重要處。如:「看書要能掌握書中的要點。重要的地點。如:「軍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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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行政規則之名稱,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要點:屬於辦理一定事務或設置任務編組者稱之。如「設置要點 」、「實施要點」、「考核要點」或「聯繫要點」等。 (二)事項:屬於辦理一定事務,特別指示、說明或補充者稱之。如「 注意事項」或「補充事項」等。 (三)須知:屬於公物、處所之使用或辦理一定事務,其使用、參與之 人有關事項者稱之。如「圖書室使用須知」或「廠商投標須知」 等。 (四)表:屬於一定事務之辦理程序、權責劃分或其他事項,適於以表 格、圖表簡明表示者稱之。如「實施程序表」、「分層負責區分 表」、「執行事項分辦表」、「施行年月日表」等。 (五)手冊:屬於一定事務相關規定之彙總,供辦理人員隨時查考者稱 之。如「文書管理手冊」、「檔案管理手冊」等。 (六)規定:不屬於上列各款規定之事項者稱之。 前項所定名稱,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規則名稱不得使用「暫行」或「臨時」等字樣。 行政規則,不得使用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綱要、標準或準則等法規名稱。ㅤ
戒嚴:
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所以把人民當軍人來管!
Ex:政府可以不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頒布並實施限制人民自由與侵害人權的命令。所以可以派憲兵來抓平民、禁止集會、結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國家處於戰亂狀態,為了平定暴亂,所以凍結憲法部分條文、並以臨時條款凌駕於憲法之上。
Ex:憲法明文規定,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但蔣介石連任了四次,共計連五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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