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X)(B)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另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不同意之意見。(X)(C)憲法訴訟法第36條第4項個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判決一併公告及送達。(O)(D)政黨法30條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O)
內政部向憲法法庭
2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