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 條意義下之「公有公共設施」?
(A)尚未驗收、但業經啟用之市府辦公大樓
(B)既成道路
(C)委託民間經營之高速公路收費站
(D)公司型態公營事業之廠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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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256), C(222), D(2687), E(1) #202221
統計: A(391), B(256), C(222), D(2687), E(1) #202221
詳解 (共 10 筆)
#824826
以下為不才見解:
委託民間經營之高速公路收費站 => 行政契約 => 公權力行政
公司型態公營事業之廠房設備 => 公司型態 => 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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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11
國賠法第三條的公有公共設施有包含「私有公管」(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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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650
一、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該設備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有之公用財產,縱其為公共設施,但因非屬公有,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二、廠房設備亦應非屬公共設施。
二、廠房設備亦應非屬公共設施。
出處 https://tw.answer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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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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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092
XD 雖然知道(D)是錯的,但看到(B)就直接選了.....
(B)既成道路 → 公有公共設施 ?? 我怎感覺是私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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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966
11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規定之「公有公共設施」?
(A)臺北市市民大道
(B)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
(C)臺灣電力公司之發電廠
(D)所有權屬於私人之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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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319
是為廠房是內部使用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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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37
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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