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之法定義務?
(A)不得兼任營利事業負責人
(B)不服從顯然違法之命令
(C)不洩漏業務機密
(D)不參與任何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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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549), C(73), D(6344), E(0) #971649
統計: A(202), B(549), C(73), D(6344), E(0) #971649
詳解 (共 9 筆)
#1349669
(一)【忠實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所謂誓言,並不以宣讀誓詞為必要,只要站在公務的位置上,就必須忠誠於國家、實質戮力其職責。
(二)【服從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有規定,但是所謂服從,仍然應該在職務範圍之內,依法行事,如果對於上級命令有意見,得隨時陳述,若上級命令明顯違法者(客觀上眾人皆知的違法情事),下級屬官公務員得拒絕服從。
(三)【保密義務】--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為其主管業務之範為,均不得洩漏。但是,如果面對司法調查,必須針對公務上之機密為作證者,除非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四)【保持品位義務】--在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有規定,不得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或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不良行為,致損害公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任,例如「法官經營色情行業」。
(五) 【執行職務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當中亦有規定,應力求切實,不得規避、推諉或稽延,不得擅離職守。公務員做事情,是不是一定要有法律明文,才有義務做 呢?也就是說,所謂的公務員「依法行事」,一定要有法律明文,才有作為的義務嗎?所謂「作為」,就是動態的行為,相對於作為的,就是靜態的「不作為」,例 如類似〔八掌溪事件〕就是一例,有關機關的「不作為」,所引起對人民的損害,可以主張法無明文作為義務,而不負責任嗎?這種說法,引起了許多法學者爭相發 表意見,多數認為「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重大損害,政府應於平時,做好防止其發生之措施及準備,若有即時發生之危險情事者,雖無法律明文,政府 仍應有作為之義務,就當時之政府機制判斷,有防止其危險擴大之可能,而不盡其防止及救助之能事者,此種不作為,對於所生之危險,仍應負起責任」,以上此種 國家責任的趨勢與看法,公務員不得不知。
(六)【迴避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有規定「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另外,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公佈施行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可資參考。
(七)【善良保管義務】--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條)。
(八)【不為一定行為義務】--不得假藉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嚴守行政中立,非依法令不得兼職或擔任業務,不動用公款或公物挪為私用。
(九)【申報財產義務】--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公佈施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凡屬於該法適用對象之公職人員,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得對之科處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或補正,仍不遵行者,並應負刑事責任。
(二)【服從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有規定,但是所謂服從,仍然應該在職務範圍之內,依法行事,如果對於上級命令有意見,得隨時陳述,若上級命令明顯違法者(客觀上眾人皆知的違法情事),下級屬官公務員得拒絕服從。
(三)【保密義務】--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為其主管業務之範為,均不得洩漏。但是,如果面對司法調查,必須針對公務上之機密為作證者,除非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四)【保持品位義務】--在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有規定,不得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或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不良行為,致損害公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任,例如「法官經營色情行業」。
(五) 【執行職務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當中亦有規定,應力求切實,不得規避、推諉或稽延,不得擅離職守。公務員做事情,是不是一定要有法律明文,才有義務做 呢?也就是說,所謂的公務員「依法行事」,一定要有法律明文,才有作為的義務嗎?所謂「作為」,就是動態的行為,相對於作為的,就是靜態的「不作為」,例 如類似〔八掌溪事件〕就是一例,有關機關的「不作為」,所引起對人民的損害,可以主張法無明文作為義務,而不負責任嗎?這種說法,引起了許多法學者爭相發 表意見,多數認為「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重大損害,政府應於平時,做好防止其發生之措施及準備,若有即時發生之危險情事者,雖無法律明文,政府 仍應有作為之義務,就當時之政府機制判斷,有防止其危險擴大之可能,而不盡其防止及救助之能事者,此種不作為,對於所生之危險,仍應負起責任」,以上此種 國家責任的趨勢與看法,公務員不得不知。
(六)【迴避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有規定「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另外,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公佈施行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可資參考。
(七)【善良保管義務】--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條)。
(八)【不為一定行為義務】--不得假藉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嚴守行政中立,非依法令不得兼職或擔任業務,不動用公款或公物挪為私用。
(九)【申報財產義務】--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公佈施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凡屬於該法適用對象之公職人員,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得對之科處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或補正,仍不遵行者,並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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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023
樓上,請參考行政中立法,不是完全不能參與,是例如參加遊行但不能身為發起者或上台,加入政黨但不能擔任幹部之類的。完全不能參與政黨活動,那不是管太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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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46
個人覺得B選項沒有寫得很好...
因為若是知道違反刑法,公務員得拒絕服從...
B選項寫的有點感覺是 只要不服從 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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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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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755
這題是考服務法
該法無規定"參與任何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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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23
A也沒寫好阿
難不成政府持股50以上%董事不屬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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