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B)預告登記係以保全不動產物權本身之變動為對象
(C)預告登記須經登記名義人同意
(D)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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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39), C(64), D(54), E(0) #1483012
統計: A(51), B(339), C(64), D(54), E(0) #1483012
詳解 (共 3 筆)
#1554440
土地法 第79.1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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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182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 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 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後,再賣予乙,並向乙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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