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年滿 20 歲之成年人,通常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B)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通常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C)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D)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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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78), C(2642), D(91), E(0) #884536
統計: A(28), B(78), C(2642), D(91), E(0) #884536
詳解 (共 5 筆)
#1163445
因修法前僅規定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為禁治產之宣告,使其因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藉以保護之。但若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因其尚未達受禁治產宣告之程度,故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能發生效力,因而對其所設保護並不周全。
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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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05
受輔助宣告之人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
|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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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257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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