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法侵害他人致重傷者,可準用本條之規定
(B)本條請求權人之權利,係獨立請求權,並非繼承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本條之損害賠償為慰撫金
(D)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非屬本條所得請求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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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3), B(127), C(41), D(244), E(0) #884542
統計: A(773), B(127), C(41), D(244), E(0) #884542
詳解 (共 10 筆)
#1853733
回答1F D選項指的是餘命損害之損害賠償
本國法律對於死掉的人就是死掉了。
舉例來說某甲生前月薪10萬還可以工作N年,這N年的總收入不得列入求償的範圍
但是如果今天沒死,就可以去求償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例:工作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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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630
195條的是被害人可以請求的
194條是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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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052
194條一定要被害者已經死才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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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596
非財產損害,其賠償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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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39
(D)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非屬本條所得請求之範圍
請問因該依哪條請求?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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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54
法條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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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61
致重傷 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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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208
- (A) 錯誤的敘述 ❌
- 解析:民法第 194 條是專門針對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被害人專屬特定家屬(父母、子女、配偶)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權規定。如果被害人是「致重傷」而未死亡,親屬不能「準用」民法第 194 條。
- 正確做法:重傷被害人的家屬若要請求精神慰撫金,在實務上必須依據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 規定(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直接獨立請求,而非準用第 1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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