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承攬契約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工作完成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毀損滅失,不論定作人已否受領,定作人均須給付報酬
(B)承攬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C)承攬契約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
(D)承攬契約之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2), B(163), C(53), D(182), E(0) #884549

詳解 (共 5 筆)

#1331454
(A)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自然以受領為要件,如未受領時,風險仍為承攬者承擔。
 
42
0
#1142585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491 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19
0
#2156166
(D)第505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5949735
依下述民法條文說明:報酬於工作交付時,就...
(共 2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7357310

(A) 報酬給付與風險負擔(錯誤)

根據 《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危險負擔)規定: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解析:

    • 在工作物「交付受領前」,如果因為地震、火災等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滅失,這份「拿不到報酬」的損失(危險)是由承攬人(做工的人)承擔。

    • 選項 (A) 說「不論已否受領」都要給付報酬,完全違反了「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的原則。只有在「受領後」「定作人受領遲延」後,危險才轉嫁給定作人。

  • (B) 材料價額之推定(正確)

    根據 《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 解析: 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推定」。如果師傅說修到好包工包料共 1 萬元,這 1 萬元就包含了工錢與材料費。

  • (C) 報酬額未約定之處理(正確)

    根據 《民法》第 491 條第 2 項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 解析: 法律為了維持契約效力,若雙方忘了講價,就照市場行情(價目表)或地方習慣來決定。

(D) 報酬給付之時期(正確)

根據 《民法》第 505 條第 1 項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 解析: 承攬報酬的原則是「後付」。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例如先付訂金),否則原則上是東西交出來或是做完後才拿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