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承攬契約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工作完成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毀損滅失,不論定作人已否受領,定作人均須給付報酬
(B)承攬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C)承攬契約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
(D)承攬契約之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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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163), C(53), D(182), E(0) #884549
統計: A(722), B(163), C(53), D(182), E(0) #884549
詳解 (共 5 筆)
#1331454
(A)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自然以受領為要件,如未受領時,風險仍為承攬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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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報酬給付與風險負擔(錯誤)
根據 《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危險負擔)規定: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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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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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物「交付受領前」,如果因為地震、火災等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滅失,這份「拿不到報酬」的損失(危險)是由承攬人(做工的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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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說「不論已否受領」都要給付報酬,完全違反了「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的原則。只有在「受領後」或「定作人受領遲延」後,危險才轉嫁給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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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材料價額之推定(正確)
根據 《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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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推定」。如果師傅說修到好包工包料共 1 萬元,這 1 萬元就包含了工錢與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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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報酬額未約定之處理(正確)
根據 《民法》第 491 條第 2 項: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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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律為了維持契約效力,若雙方忘了講價,就照市場行情(價目表)或地方習慣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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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報酬給付之時期(正確)
根據 《民法》第 505 條第 1 項: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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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承攬報酬的原則是「後付」。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例如先付訂金),否則原則上是東西交出來或是做完後才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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