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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住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
(B)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C)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
(D)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住戶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 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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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2/04/0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3/10/19)
  (D) 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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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Chiung-hui Hu 高一下 (2023/10/30)
第 8 條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3.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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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6/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強制出讓之要件) 1、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2、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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