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率隊依法逮捕槍擊要犯,與嫌犯正面遭遇時,嫌犯持槍指向你的同仁,你立即拔槍 並命令嫌犯放下武器,嫌犯槍口仍指向偵查人員,並隨即拉滑套上膛,此時你如何處理最恰當?
(A)先對空鳴槍警告,隨即開槍以制止危害
(B)先對空鳴槍警告,隨即開槍射擊其致命部位
(C)直接開槍射擊以制止危害
(D)直接開槍射擊其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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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 C(1869), D(228), E(0) #678497

詳解 (共 9 筆)

#1858424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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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663
槍都對準你了,他X的還情況不危急喔,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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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348
依據題旨,已屬急迫情況,且本法已刪除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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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154
C的答案比較開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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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653
對方已經上膛並且槍口對準我方人員,情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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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45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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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705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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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591
7F嫌犯拿槍上膛對準你同事情況不夠急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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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630

其實考試時情況有沒有急迫可能要看題目有沒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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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2614
未解鎖
直接開槍 但不是防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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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41408
未解鎖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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