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率隊依法逮捕槍擊要犯,與嫌犯正面遭遇時,嫌犯持槍指向你的同仁,你立即拔槍
並命令嫌犯放下武器,嫌犯槍口仍指向偵查人員,並隨即拉滑套上膛,此時你如何處理最恰當?
(A)先對空鳴槍警告,隨即開槍以制止危害
(B)先對空鳴槍警告,隨即開槍射擊其致命部位
(C)直接開槍射擊以制止危害
(D)直接開槍射擊其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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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 C(1869), D(228), E(0) #678497
統計: A(100), B(8), C(1869), D(228), E(0) #678497
詳解 (共 9 筆)
#462645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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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630
其實考試時情況有沒有急迫可能要看題目有沒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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