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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A)隱私權
(B)收養自由
(C)新聞自由
(D)一般行為自由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arah 高三下 (2015/06/25)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 B ) 1. 釋字.....看完整詳解
14F
國三上 (2018/05/20)

題目: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是的,新聞自由屬於憲法第11條的表現自由,所以不在22條的其他權利之中

15F
Nasa 大四下 (2018/05/27)

感謝解惑

16F
fish 大一上 (2018/08/30)

D.

釋字第749號(民國106年06月02日)


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違憲?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 230 條至第 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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