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B)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C)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已非公務員,故立法委員可以兼任
(D)由於法無明文限制,故不論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立法委員均得兼任除官吏以外的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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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358), C(613), D(5984), E(0) #371309

詳解 (共 7 筆)

#607015

(A)釋字第 1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C)釋字第 7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B)釋字第 24 ,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D)釋字第 30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153
0
#486948
釋字第207號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本院釋字第十五號解釋: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釋字第七十五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性質不相容之職務,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均係本於斯旨。
33
0
#1342678

謝謝阿摩 重要時課讓我練習到沒作過的釋字!!!

No.1 

員依憲s75條規定不得兼任官吏

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員。

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簡言:當官吏立委的資格就沒囉!!!

No. 7 行憲(1) 各政黨(2)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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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6315
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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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92
為什麼c是正確的? 請問他的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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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17508
 4F的(B)少了一個重要關鍵字"公"。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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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33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已非公務員,故立法委員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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