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該規定與離職公務員之何種基本權利有關?
(A) 結社自由
(B) 人身自由
(C) 居住遷徙自由
(D) 職業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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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4), C(12), D(3783), E(0) #371315
統計: A(20), B(24), C(12), D(3783), E(0) #371315
詳解 (共 1 筆)
#486963
釋字第 637 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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