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17條參政權之保障範圍?
(A)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B)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C)公民投票制度
(D)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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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68), C(308), D(10088), E(0) #371318

詳解 (共 6 筆)

#507266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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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910
參政權
     1.行使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憲法第17條
     2.參與治權(應考試、服公職)->憲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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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818

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保障這條就不得了啦,這樣任何人都可以當律師、藥事師、會計師還不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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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992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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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448
憲法第17條與第18條皆為參政權
題目限定於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因此答案不包括D選項(18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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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692
3F講的也不對 保障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是保障考試權 就如同憲法也保障服公職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跟國家請求給個公職 還是要經過考試爭取 保障你有機會爭取跟直接給你請求權任職並不同
 

 釋字第 268 號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人民依法參加考試, 為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必要途徑,此觀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甚明。此種資格關係人民之工作權,自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利,不得逕以命令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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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5863
未解鎖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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