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屬於下列何者?
(A) 自治事項
(B) 委託事項
(C) 委辦事項
(D) 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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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46), C(1928), D(30), E(0) #37132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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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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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之。(地方制度法第25 條參照)

 (二)自律規則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 條第一項參照)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三)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之。(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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