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下列何人不受憲法第81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C)司法院秘書長
(D)司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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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61), C(4458), D(730), E(0) #371308
統計: A(101), B(161), C(4458), D(730), E(0) #371308
詳解 (共 10 筆)
#659773
【憲法上的法官】
1. 普通法院之法官(推事)→ 是 (憲法§80、§81)
2. 行政法院之法官(評事)→ 是 (釋字162)
3. 公懲會委員→ 是 (釋字162)
4. 大法官→ 是 (釋字601)
5.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是 (釋字378)
5.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是 (釋字378)
6. 檢察官→ 不是 (釋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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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600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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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44
| 第 9 條 |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 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 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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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74
司法院秘書長為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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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313
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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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24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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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443
C,D-->601解釋文: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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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73
原來是政務官,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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