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何日起算至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A)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
(B)怠報期限屆滿之次日
(C)滯報期限屆滿之次日
(D)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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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9), C(15), D(145), E(0) #31058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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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已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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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 (逾期繳款之處罰及執行) I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II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III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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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 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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