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所得稅法第五章「獎懲」規定,下列何種說明是錯誤的?
(A)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B)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
(C)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D)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十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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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8), C(31), D(687), E(1) #310585

詳解 (共 4 筆)

#2240953
第112條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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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572
現在是111年,最新修法為每3日加徵 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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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453
第 112 條 (逾期繳款之處罰及執行)已修法

I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II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III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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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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