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稅法規定,下列情況何者不應納入我國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A)中華民國國民在中國大陸有所得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中華民國國民在香港、澳門有所得
(D)中華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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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7), C(283), D(2), E(0) #1669127
統計: A(13), B(17), C(283), D(2), E(0) #1669127
詳解 (共 2 筆)
#2843544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
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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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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