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險法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
其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下列何者承擔全部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A)被保險人
(B)受益人
(C)要保人
(D)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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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2), C(222), D(42), E(0) #2013108
統計: A(55), B(12), C(222), D(42), E(0) #2013108
詳解 (共 1 筆)
#4577377
保細14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保險法123-2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保險法146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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