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規定,危險減少時,下列何者得請求減少保險費之給付數額?
(A)保險人
(B)繼承人
(C)被保險人
(D)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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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0), C(253), D(3), E(0) #2013115

詳解 (共 1 筆)

#4567548

保險法 59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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