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能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1],公司負責...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錯誤~公司債受託人是指擔任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公司募集公司債時,依規設立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角色。其受託人的職責是查核和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事項,確保公司債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將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報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審核,且所稱之「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公司法第248條)。受託人只是受委託處理事務而已,其權限只有依契約或受委任事務之性質,可知只有收託部分之權限,不可能突然一躍而為公司負責人(B) 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正確~公司法...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錯誤~公司債受託人是指擔任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公司募集公司債時,依規設立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角色。其受託人的職責是查核和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事項,確保公司債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將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報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審核,且所稱之「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公司法第248條)。受託人只是受委託處理事務而已,其權限只有依契約或受委任事務之性質,可知只有收託部分之權限,不可能突然一躍而為公司負責人(B) 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正確~公司法第8條(C) 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正確~公司法第8條(D) 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責人正確~公司法第8條補充公司債係發行公司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公司法為保障全體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在公司法第248條第一項第12款及公司法第255條規定,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為與發行公司(公司債債務人)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就公司債有關之事項,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由於公司債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其職責重大,並非通常一般人所能勝任,所以公司法規定公司債債權人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民法第528條(委任之定義)﹝1﹞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1﹞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公司法第8條(公司負責人)﹝1﹞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2﹞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3﹞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第208條之1(臨時管理人)﹝1﹞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第248條(公司債發行應載明事項及私募之規定)﹝1﹞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下列事項,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之: 十二、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公司債之私募不在此限。﹝6﹞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第245條(檢查人之選派及權限)﹝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第255條(受託人之查核與監督)﹝1﹞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2﹞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第282條(重整聲請)﹝1﹞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2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