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被懲戒人如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旨在維護被懲戒人何項憲法保障之權利?
(A)應考試權
(B)財產權
(C)訴訟權
(D)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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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204), C(12627), D(313), E(0) #154018

詳解 (共 3 筆)

#52146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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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060
以下提供參考
釋字第378號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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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3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被懲戒人如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旨在維護被懲戒人何項憲法保障之權利?
(A) 應考試權❌
(B) 財產權❌
(C) 訴訟權✔️

依據釋字第295號解釋,財政部會計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實質上相於最終之訴願決定,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D) 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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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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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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