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機關經營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而至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者,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A)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B)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C)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
(D)主管人員及出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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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89), C(16), D(31), E(0) #589511

詳解 (共 2 筆)

#1361808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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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07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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