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
(B)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C)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D)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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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4), C(7), D(380), E(0) #589517

詳解 (共 2 筆)

#900001
主辦會計人員:五日內交代清楚
會計佐理人員:二日內交代清楚
(會計法§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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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040
第 117 條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
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
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
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
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第 118 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
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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