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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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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1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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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16239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16239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8 依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
(B)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C)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D)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代清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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