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至多幾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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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93), C(1348), D(10), E(0) #1028499
統計: A(137), B(393), C(1348), D(10), E(0) #1028499
詳解 (共 10 筆)
#2732639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
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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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747
國籍法 (105.12.21)
第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因為題目問「至多幾年內」,所以還是以選項C的5年為最適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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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176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
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
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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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977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
,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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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760
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
∆撤銷權行使時間
除§9事由外:內政部知有不合情形 2年
事實發生時起未逾5年
不受時間限制:法院確定判決+通謀虛偽結婚、收養取得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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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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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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