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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物,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下列何者不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A)總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
(B)寺廟、廟宇、教會
(C)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之汽車庫
(D) 8 層樓之集合住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班德爾城自由奔放的居民 高二下 (2020/10/17)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2F
minnie03193 小三下 (2022/08/31)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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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