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彰化公司與陳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其向國稅局報繳本期營業稅,因陳記帳士的疏忽漏報一筆巨額銷
售額,導致彰化公司遭國稅局處以高額漏稅罰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國稅局罰鍰對象為彰化公
司 ②國稅局罰鍰對象為陳記帳士 ③陳記帳士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④陳記帳士應負賠償責任 ⑤陳記帳士
此項行為屬應付懲戒事項
(A)①④⑤
(B)①③⑤
(C)②④
(D)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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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4), B(25), C(104), D(23), E(0) #1711506
統計: A(1244), B(25), C(104), D(23), E(0) #1711506
詳解 (共 2 筆)
#2984542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18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26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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