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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 年後,甲與乙所 生之丙到臺南就讀大學,並在臺南市租屋居住。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住所為臺中
(B)乙之住所為臺中
(C)丙之住所為臺北
(D)丙之住所為臺中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v 高二上 (2015/06/05)
第二十條   (住所之設定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2F
國三下 (2018/11/17)

關於住所之設定,民法不以戶籍登記處為認定依據。而是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參照)。甲、乙皆居住於臺北並在臺北工作,應認兩人之住所皆為臺北。丙雖然在臺南賃屋而居,但只是為了求學的暫時需求;且丙尚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13條、第21條參照),故其住所應為臺北。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21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2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