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者稱為法定預算
(B)行政機關依職權停止部分法定預算中部分預算之執行,並不當然構成違法
(C)立法院得提議增加預算支出
(D)法定預算又稱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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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26), C(2450), D(36), E(0) #972754
統計: A(22), B(226), C(2450), D(36), E(0) #972754
詳解 (共 6 筆)
#3231096
釋字391
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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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9238
(A)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者稱為法定預算(O)
(B)行政機關依職權停止部分法定預算中部分預算之執行,並不當然構成違法(O;違法是否,視情況而定)
(C)立法院得提議增加預算支出(X;不得增加)
(D)法定預算又稱措施性法律(O)
解釋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解釋爭點: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核能四廠興建之法定預算,是否屬重要政策變更
?行政院應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解釋文: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憲法 第 70 條 (立法院對預算案所為提議之限制)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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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650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查預算案,進行刪減或移請行政院變更,但不能主動提議增加預算支出,否則會與憲法精神牴觸。
?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與限制
?提出預算案的權力:預算案由行政院編列並提出。
?審議預算的權力:立法院可以審議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
?審議的方式:
▶️可以刪減:立法院可以刪減不當的支出。
▶️不可以增加:立法院不得提議增加支出,也不能在預算案中任意移動款項,例如將A科目預算移到B科目增加其支出,這被認為是增加支出的一種,見 釋字第391號解釋。
?限制的原因:此規定旨在防止預算膨脹,避免增加人民負擔,同時也保障行政院在預算編列上的「原初判斷權」,維護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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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740
釋字第520號解釋【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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