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A)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B)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
(C)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  
(D)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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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6), C(70), D(7678), E(0) #972755

詳解 (共 4 筆)

#1222928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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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743

【補充相關考題】

11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及於下列何者?
(A)立法院院會
(B)立法院委員會
(C)立法院院內公聽會
(D)立法院院內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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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445

釋字第435號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C)、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A)、公聽會之發言(B)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D)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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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558

(A)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O
(B)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 O
(C)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  O
(D)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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