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及於下列何者?
(A)立法院院會
(B)立法院委員會
(C)立法院院內公聽會
(D)立法院院內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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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589), C(305), D(4898), E(0) #610563

詳解 (共 5 筆)

#910374

釋字第 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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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126
憲法七十四條已受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凍結: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增修條文增加"會期中"之規定,限縮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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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496
院會 委員會 公聽會 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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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600
釋字第435號解釋解釋文:「憲法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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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397
釋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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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688
未解鎖
憲法七十四條已受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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