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民國 99 年 7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則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何時失效?
(A)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後,本項規定始廢止失效
(B)由法務部發布,並公告於新聞紙後,本項規定始廢止失效
(C)至民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本項規定如未修正,則自動失效
(D)自應失效日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即於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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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9), B(166), C(7024), D(1264), E(0) #610572

詳解 (共 10 筆)

#910383
請參考中央標準法23條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205
4
#1091530
NO.725(大法官釋字第725號)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 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 效為理由駁回。 就是說:被宣告違憲須於一定期間修正的法律一定期內雖然仍有效,但是聲請人依NO.177、185以聲請重審或非常上訴,法院不能因為該法還沒修正仍有效就把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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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9183
明定~後三天
特定~特定日
56
1
#905291
民國 99 年 7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則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何時失效?
題目已標定特定日期,屆滿二年時失效,所以就直接算兩年後失效,不用再多算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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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0
釋字725號
法令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定期失效者,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據以請求救濟,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由駁回;解釋如有諭知救濟方法依其諭知;如無,則俟新法令修正制定後,依新法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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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747
釋字表明解釋公佈日起最遲兩年失效,所以99年+2年=101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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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83

回樓上You Tsai Che

題目......自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施行期限),失其效力......

央標準法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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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2345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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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500
最晚在兩年內若未修正,期限一到則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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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54
釋字748後幾乎全台灣的人都知道兩年後失...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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