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出賣並交付其 A 地予乙,乙已支付價金,但甲尚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A 地嗣經丙市政府徵收,
甲已受領徵收補償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
(B)丙得請求乙返還 A 地
(C)乙得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D) A 地之價金危險由乙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14), C(6), D(11), E(0) #3274518
統計: A(26), B(14), C(6), D(11), E(0) #3274518
詳解 (共 1 筆)
#6232882
(一)民法§373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A地既已交付予乙,乙應承擔不能取得A地所有權之危險,亦無從依§266Ⅰ規定主張免給付價金之義務,亦不得主張依§266Ⅱ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故(D)之論述「A地之價金危險由乙負擔」係屬正確。
(二)民法§225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Ⅱ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乙無從請求甲移轉登記,然甲自丙市政府領取之徵收補償費,乙可依§225Ⅱ規定之代償請求權主張其交付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A)之論述「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甲自丙市政府領取徵收補償費,丙市政府即屬A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乙返還A地,(B)之論述「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係屬正確。
(二)民法§225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Ⅱ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乙無從請求甲移轉登記,然甲自丙市政府領取之徵收補償費,乙可依§225Ⅱ規定之代償請求權主張其交付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A)之論述「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甲自丙市政府領取徵收補償費,丙市政府即屬A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乙返還A地,(B)之論述「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係屬正確。
ㅤㅤ
2
0